(2017)内0922民初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王燕霞、高海兵与高海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燕霞,高海兵,高海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化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922民初325号原告:王燕霞,女,1982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化德县。原告:高海兵,男,198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化德县。委托代理人:石丽丽,内蒙古法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海军,男,43岁,汉族,住化德县。原告王燕霞、高海兵与被告高海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王燕霞、高海兵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燕霞、高海兵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燕霞、高海兵撤诉。案件受理费131元,减半收取计65.5元,由原告王燕霞、高海兵负担。审判员 耿春友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开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