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4民初37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陈东与李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东,李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4民初3768号原告:陈东,男,198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告:李斌,男,1967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原告陈东与被告李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陈东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东撤诉。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计37.5元,由陈东负担。审判员 周玉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陈姗姗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