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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502执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韦智光、劳洪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智光,劳洪康,李雪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502执4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韦智光,男,汉族,1970年12月8日出生,住所地广西北海市海城区。被执行人劳洪康,男,汉族,1968年2月18日出生,住所地广西北海市。被执行人李雪英,女,汉族,1969年11月2日出生,住所地广西北海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韦智光与被执行人劳洪康、李雪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封被执行人劳洪康名下一辆吉奥牌车辆[车牌号码:桂E×××××],一辆金杯牌车辆[车牌号码:桂E×××××],但因无法扣押,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查封被执行人李雪英名下坐落于北海市西藏路29号海天花园5幢一单元5××号房产[房产证号:北房权证(2007)字第001007**号],但因上面有抵押权,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或者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并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黄振锋审判员  沈海浪审判员  吴 远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林 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