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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82执3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仇惠兰与吴凯、王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仇惠兰,吴凯,王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82执32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仇惠兰,女,194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被执行人:吴凯,男,197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被执行人:王奇,男,196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本院在执行仇惠兰与吴凯、王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2016)苏0982民初39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已对被执行人吴凯名下的苏J×××××号汽车予以查封;对被执行人吴凯的银行存款4452.28元予以扣划;吴凯、王奇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长青审判员  刘旭晨审判员  孙寿如二○二○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烨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