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521行初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杜俊贤与金沙县西洛街道办事处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大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方县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俊贤,金沙县西洛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行 政 赔 偿 裁 定 书(2016)黔0521行初216号原告杜俊贤,男,1979年6月22日生,汉族,住贵州省金沙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唐波,贵州名城(金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沙县西洛街道办事处,住所地:贵州省金沙县西洛乡群立村木寨组。法定代表人朱朝昆,主任。出庭负责人袁泽东,副主任。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世卫,贵州山一(金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金枫,贵州恒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杜俊贤诉被告金沙县西洛街道办事处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杜俊贤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之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俊贤的撤诉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俊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625.00元,减半收取9,812.50元,由原告杜俊贤负担。审 判 长 阿 魁审 判 员 胡元丽人民陪审员 周 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刘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