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3执恢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孙庆军与耿桂玲、鲍广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庆军,耿桂玲,鲍广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3执恢199号申请执行人:孙庆军,男。被执行人:耿桂玲,女。被执行人:鲍广东,男。申请执行人孙庆军与被执行人耿桂玲、鲍广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作出了(2015)庄民初字第425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额:7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775元、执行费976元(未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记录,房产部门无登记信息,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间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分期付款,至还清止,并不要求查询被执行人车辆及股权信息,且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 峰审 判 员 刘文帅代理审判员 高准清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林凌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