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81执26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汪汝、许静雯、许文秀与刘翠华、王玉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汝,许静雯,许文秀,刘翠华,王玉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81执2668号申请执行人:汪汝,女,198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系农民,现住瓦房店市。申请执行人:许静雯,女,2012年4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同上。申请执行人:许文秀,女,2009年8月31日出生,汉族,系学生,现住同上。被执行人:刘翠华,女,196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王玉锋,男,196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同上。申请执行人汪汝、许静雯、许文秀与被执行人刘翠华、王玉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网络查控、上报失信等措施,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孙东辉执行员 安永伟执行员 于 瑶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谢 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