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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81执26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汪汝、许静雯、许文秀与刘翠华、王玉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汝,许静雯,许文秀,刘翠华,王玉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81执2668号申请执行人:汪汝,女,198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系农民,现住瓦房店市。申请执行人:许静雯,女,2012年4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同上。申请执行人:许文秀,女,2009年8月31日出生,汉族,系学生,现住同上。被执行人:刘翠华,女,196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王玉锋,男,196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同上。申请执行人汪汝、许静雯、许文秀与被执行人刘翠华、王玉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网络查控、上报失信等措施,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孙东辉执行员  安永伟执行员  于 瑶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谢 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