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执10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衡水金泰酒业商贸有限公司、张占松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衡水金泰酒业商贸有限公司,张占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1034号申请执行人衡水金泰酒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和平东路63号1幢4号1层。法定代表人李朝惠。被执行人张占松,男,198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衡水金泰酒业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占松职务侵占退赔一案,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1102刑初384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衡水金泰酒业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占松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1102刑初384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荣华审判员 孙新卷审判员 林怀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杜 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