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702执56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左殿文与孔飞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左殿文,孔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702执5670号申请执行人左殿文,男,汉族,1953年11月29日出生。被执行人孔飞,男,汉族,1983年7月9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左殿文与被执行人孔飞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6年6月1日申请人已书面确认财产状况,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汤增国审判员 陈海滨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高 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