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21执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荣县新城医院与丁国斌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荣县新城医院,丁国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21执377号申请执行人:荣县新城医院,住所地四川省荣县河西新区望景路199号。法定代表人:刘永洪,院长。被执行人:丁国斌,男,196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本院在执行荣县新城医院与丁国斌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丁国斌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锐锋审判员 但崇军审判员 XX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曾 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