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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21执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荣县新城医院与丁国斌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荣县新城医院,丁国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21执377号申请执行人:荣县新城医院,住所地四川省荣县河西新区望景路199号。法定代表人:刘永洪,院长。被执行人:丁国斌,男,196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本院在执行荣县新城医院与丁国斌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丁国斌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锐锋审判员  但崇军审判员  XX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曾 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