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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22执80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盘县光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盘县光华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22执803-1号申请执行人盘县光华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红果经济开发区华家屯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2577103928C。法定代表人华再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严昭,贵州典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410411941。委托代理人孔德昭,贵州典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执行人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德感正街339号,组织机构代码20355228-6。法定代表人陈德祥,该公司总经理。盘县光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222民初525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由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853642元、利息376489元、律师代理费67000元、案件受理费12320.50元,合计1309451.50元及逾期利息。执行中被执行人应当交纳执行费15371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习水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习水支行账号为账户内的存款1324823元。冻结方式:额度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文胜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甘琦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