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21民初22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与辽宁富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富通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21民初2291号之一原告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清路8号6幢5楼,组织机构代码:6180061-2。法定代表人梁稳根,董事长。被告辽宁富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深井子镇兴农村,组织机构代码:79849203-1。法定代表人张俊明。本院在审理原告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富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交全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交缓、减、免交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在预交期内未交全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缓、减、免交申请,依法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周钰劼二〇一七年三月九日书记员 王 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