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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1民初57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熊明军与重庆市万州区艺龙木门经营部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明军,重庆市万州区艺龙木门经营部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1民初5720号原告:熊明军,男,汉族,1975年5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委托代理人:王忠斌、吴燕,重庆渝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重庆市万州区艺龙木门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王牌路382号中天广场装饰城第3层03铺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5779566649。法定代表人:张孟华。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明军与被告重庆市万州区艺龙木门经营部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熊明军于2O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熊明军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熊明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44元,减半收取1822元,由原告熊明军承担。审判员  冉孟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杨 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