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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12执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李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12执259号申请执行人:黄某某,男,汉族,生于1985年2月14日,广元市朝天区人,住广元市朝天区。被执行人:李某某,女,汉族,生于1990年8月28日,广元市朝天区人,住广元市朝天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华平,四川立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芳,四川立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某某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2017)川0812民初292号民事调解书第三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晓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仇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