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2民初17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南昌天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黄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昌天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黄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2民初1723号原告:南昌天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胜翔,委托代理人:周泽高,被告:黄飞,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昌天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黄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昌天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由原告南昌天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南昌天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熊 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陶媛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