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23执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顾湘与李安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湘,李安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23执261号申请执行人:顾湘,男,1970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建筑工人,住中江县。被执行人:李安柱,男,195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中江县。申请执行人顾湘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623民初237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安柱给付赔偿款4513.3元及垫付诉讼费25元。执行中,被执行人李安柱向本院提交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623民初155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判令本案申请执行顾湘给付本案被执行人李安柱赔偿款2286.95元,李安柱垫付了诉讼费644元。被执行人李安柱要求进行品迭。两份判决书品迭后,被执行人李安柱还应给付申请执行人顾湘赔偿款1607.35元。2017年6月1日,被执行人李安柱已履行了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川0623民初2373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2016)川0623民初1554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小明审判员 杨文太审判员 刘昌毅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肖 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