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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1民初9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梁秀民与朱年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秀民,朱年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1民初972号原告:梁秀民,男,1967年7月19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安庆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仲崇涛,江苏德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年才,男,1973年9月11日生,汉族,住兴化市。原告梁秀民与被告朱年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2017年6月1日,原告梁秀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梁秀民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250元、公告费200元,合计4450元,由原告梁秀民负担。审 判 长  卢国祥人民陪审员  沈桂贤人民陪审员  陶书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顾 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