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26执7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文安县海河建筑模板厂、山东钱江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安县海河建筑模板厂,山东钱江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026执718号申请执行人文安县海河建筑模板厂。法定代表人:王海河。被执行人山东钱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利津县大桥路1001号西湖春天天会所。法定代表人:吴盛波文安县海河建筑模板厂申请山东钱江置业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文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1026民初3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文安县海河建筑模板厂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文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1026民初3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建民审判员 张海秋审判员 李 健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魏文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