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426民初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张月华与李曲珍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月华,李曲珍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平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426民初341号原告张月华,女,汉族,1944年10月27日出生,现住广东省平远县。委托代理人刘志雄,男,汉族,1973年5月7日出生,现住广东省平远县。系原告张月华之子。被告李曲珍,女,汉族,1969年2月24日出生,现住广东省平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月华诉被告李曲珍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月华于2017年6月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张月华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月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月华负担。审判员 廖会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罗佳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