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4民初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淮南市淮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许庆国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南市淮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许庆国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404民初360号原告:淮南市淮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卧龙山东路。法定代表人:吴政,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龙,男,公司员工。被告:许庆国,男,197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原告淮南市淮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淮西房地产公司”)与被告许庆国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淮西房地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吴政未到庭,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庆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淮西房地产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原告代其偿还的贷款本息合计305463.34元,并自代偿日(2017年3月1日)起至被告实际偿还之日,以上述金额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是淮南市谢家集区谢二西村项目开发企业,2012年8月20日,原告与徽商银行淮南谢家集支行签订《个人商用房贷款合作协议书》,约定由徽商银行为谢二西村项目商用房销售提供按揭贷款服务,在购房人签订借款协议至办妥房屋他项权利证书(即房产按揭抵押登记)交付银行之日,原告为购房人还本付息及支付相关费用承担阶段性连带保证责任。2012年5月20日,被告与原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谢二西村2#楼305号商铺(建筑面积127.44m2),总价892080元,首付447080元,余款445000元从徽行按揭贷款,年利率6.004166%,期限10年(2012年8月20日至2022年8月20日),按月还款。自2016年10月份起,被告不再向银行偿还贷款,截止目前共欠贷款本息合计305463.34元。2017年3月1日,徽商银行书面通知原告履行连带保证责任,直接代偿被告欠付的305463.34元,直接从原告账户中划扣。根据《担保法》第31条之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故诉至法院。原告淮西房地产公司为支持其诉请,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许庆国身份证复印件;2.徽商银行个人商用房贷款合作协议书;3.商品房买卖合同、淮南市商品房网上备案确认单;4.徽商银行个人住房(商业用房)抵押借款合同;5.扣款通知、付款凭证、记账凭证。对淮西房地产公司提交的证据,本院经审核对真实性均予以认定。被告许庆国未作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供证据材料。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08年12月4日,原告淮西房地产公司与徽商银行淮南谢家集支行签订《个人商用房贷款合作协议书》,第一条约定徽商银行淮南谢家集支行为支持淮西房地产公司开发的阳光假日广场项目住房销售,按照徽商银行关于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相关文件规定,同意向符合借款条件的购房人提供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所购住房全部价款50%、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的个人住房贷款;第五条约定淮西房地产公司同意对每位购买住房并取得徽商银行淮南谢家集支行贷款的购买者,按本协议的约定承担还本付息及支付有关费用的连带保证责任。2012年5月20日,被告许庆国与原告淮西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谢二西村商住楼项目2栋305号,建筑面积127.44m2,总价款892080元,首付房款447080元,余款445000元办理商业贷款。2012年8月20日,许庆国与徽商银行淮南谢家集支行签订《个人住房(商业用房)抵押借款合同》,以谢二西村商住楼项目2栋305号抵押借款445000元,借款期限10年(自2012年8月20日至2022年8月20日),年利率6.004166%,按月还款。后许庆国在还款期间不再按期偿还贷款,截止2017年3月1日许庆国共欠按揭贷款本息合计305463.34元,当日徽商银行淮南谢家集支行书面通知原告淮西房地产公司按约履行连带保证责任,并从原告公司账户扣划305463.34元。本院认为,原告淮西房地产公司分别与徽商银行淮南谢家集支行、被告许庆国,以及徽商银行淮南谢家集支行与被告许庆国签订的合同均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各方均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徽商银行淮南谢家集支行在签订合同后已按约履行了放贷义务,而许庆国在还款期间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数额偿还借款本息,徽商银行淮南谢家集支行有权从淮西房地产公司账户扣划尚未偿还的借款本息,现淮西房地产公司依约已承担了保证责任,有权向许庆国行使追偿权。淮西房地产公司向许庆国主张自代偿日2017年3月1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以代偿金额305463.34元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许庆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淮南市淮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305463.34元及自2017年3月1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利息(以305463.3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5882元,减半收取2941元,由被告许庆国负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雷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健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