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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5执6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索红生与李彦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索红生,李彦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105执68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索红生,男,197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银川市金凤区。被执行人李彦云,男,197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宁0105民初161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彦云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彦云的银行存款2050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谢旭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郝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