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6执8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蒲城县物价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罕井红梅服装店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蒲城县物价局,罕井红梅服装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0526执864-1号申请执行人蒲城县物价局,住所地蒲城县延安路东段。法定代表人杨春宁,该局局长。被执行人罕井红梅服装店,住所地文化街。负责人皱红梅。申请执行人蒲城县物价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罕井红梅服装店履行蒲价检字(2016)98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蒲城县物价局同意被执行人罕井红梅服装店缴纳罚款1000元,执行费50元,余款部分申请执行人蒲城县物价局表示放弃。现被执行人罕井红梅服装店已将协议履行完毕。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等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蒲城县物价局作出的蒲价检字(2016)98号行政处罚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更生人民陪审员 张铁民人民陪审员 亢军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党益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