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6民初9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胡佳林与解彦峰、谢荣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佳林,解彦峰,谢荣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6民初931号之一原告:胡佳林,男,199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故城县。被告:解彦峰,男,1975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故城县。被告:谢荣刚,男,196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故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佳林与被告解彦峰、谢荣刚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佳林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解彦峰、谢荣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佳林撤回对被告解彦峰、谢荣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25元,保全费1270元,共计2995元由原告胡佳林负担。审判员 孙建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海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