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9民初49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北京千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宁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千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宁宁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4933号原告:北京千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立水桥甲9号404室。法定代表人:王稳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洋,女,198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项目经理,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王宁宁,女,198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延庆区。原告北京千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宁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北京千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千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被告已履行给付义务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千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凤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石 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