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5执保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邱克强、王厚刚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克强,王厚刚,邱春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5执保332号申请人:邱克强,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王厚刚,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邱春荣,女,汉族,住齐河县。申请人邱克强与被执行人王厚刚、邱春荣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鲁1425财保19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王厚刚、邱春荣的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王厚刚、邱春荣名下的位于齐河县明珠花园的楼房一处,查封价值共48000元。查封期间不得出租、办理转让、抵押、变更、过户手续,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颜 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智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