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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5执保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邱克强、王厚刚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克强,王厚刚,邱春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5执保332号申请人:邱克强,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王厚刚,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邱春荣,女,汉族,住齐河县。申请人邱克强与被执行人王厚刚、邱春荣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鲁1425财保19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王厚刚、邱春荣的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王厚刚、邱春荣名下的位于齐河县明珠花园的楼房一处,查封价值共48000元。查封期间不得出租、办理转让、抵押、变更、过户手续,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颜 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智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