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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8刑初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张涛涛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涛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08刑初141号公诉机关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涛涛,男,1990年12月15日出生于河南省孟津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孟津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长兴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逮捕。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检察院以郑惠检公诉刑诉[2017]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涛涛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X、李小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涛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6日5时许,被告人张涛涛经预谋后,携带工具到郑州市惠济区黄河迎宾馆郑州市惠济区王的宫殿婚纱摄影楼,翻窗进入该影楼二楼后,盗窃佳能相机11台(带电池),相机镜头51个,相机电池3块、内存卡10个。经郑州市惠济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物品共价值256220元。2017年2月10日,上述涉案赃物已发还被害单位委托人严某。针对指控提交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笔录、视听资料、涉案物品价格认定结论书、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票据、被盗器材明细表、指认照片、谅解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认为被告人张涛涛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提请依法惩处。被告人张涛涛当庭自愿认罪,希望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6日5时许,被告人张涛涛携带工具到郑州市惠济区黄河迎宾馆郑州市惠济区王的宫殿婚纱摄影楼,翻窗进入该影楼二楼后,盗窃佳能相机11台(带电池),相机镜头51个,相机电池3块、内存卡10个。经郑州市惠济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物品共价值256220元。2017年2月10日,上述涉案赃物已发还被害单位委托人严某。上述事实,有法庭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证明:(一)书证:1、户籍证明,证明赵涛涛出生于1990年12月15日,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2、郑州市惠济区王的宫殿婚纱摄影楼出具的委托书。证明该公司委托严某负责报案并配合处理该案。3、郑州蒙娜丽莎婚纱摄影设计有限公司的严某出具的票据四张,证明2015年3月11日至2016年3月19日,该公司从上海永软国大摄影器材三次购买摄像器材的情况;2016年4月21日,该公司从郑州彤阳数码摄像器材公司购买内存卡的情况。4、扣押物品清单,证明从张涛涛处扣押佳能相机11部(带电池),佳能镜头49个(定焦、变焦、长焦),适马镜头(定焦)2个,佳能电池3块,内存卡10个,手提包1个,双肩包1个,汽车1辆。5、发还物品清单,证明2017年2月10日,将涉案的佳能相机11部(带电池),佳能镜头49个(定焦、变焦、长焦),适马镜头(定焦)2个,佳能电池3块,内存卡10个发还被害单位委托人严某。6、被盗器材明细表,证明王的宫殿影楼被盗佳能相机11部(带电池),佳能镜头49个(定焦、变焦、长焦),适马镜头(定焦)2个,佳能电池3块,内存卡10个7、指认照片,证明被告人张涛涛指认其盗窃摄像器材的地点,爬进楼房的窗户、在二楼盗窃的悉尼棚、巴黎棚、首尔棚、纽约棚,以及扭转摄像头的地点,使用的梯子;其盗窃时使用的袋子,双肩包、手提包和盗窃时穿的衣服和鞋子;盗窃使用并存放赃物的汽车(豫C×××××),存放赃物的住处和拉杆箱,并指认其存放在汽车后备箱和住处的赃物。8、到案经过,证明将被告人张涛涛抓获的情况。9、工作笔录和情况说明,证明对张涛涛盗窃时使用的尖嘴钳子、平头螺丝刀、手套、口罩等物品作案后随手扔到路边垃圾车上,经多方查找未果予以说明;情况说明证明被害人陈某的山地车系张涛涛运输摄影器材的工具,盗窃完成后将山地车遗弃,该车已经找到并发还被害人,没有发票,故没有对该车进行价格鉴定。10、郑州市惠济区王的宫殿婚纱摄影楼出具的谅解书,证明该公司已经挽回了全部损失,该公司对张涛涛的行为表示谅解,希望对其从轻处罚。11、郑州市惠济区王的宫殿婚纱摄影楼提供的营业执照和情况说明,证明郑州市惠济区王的宫殿婚纱摄影楼,是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是郑州市惠济区迎宾路黄河迎宾馆院内。该摄影楼是郑州市蒙娜丽莎婚纱摄影有限公司的摄影基地。(二)视听资料郑州市公安局长兴路分局制作的光盘,证明被告人张涛涛盗窃时被房间内的摄像头拍摄到,能够证实其盗窃的具体情况。(三)现场勘验检查工作笔录,附现场方位图、平面图和现场勘验的照片,证明了案发现场的情况。(四)鉴定意见郑州市惠济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郑惠价认定(2017)008号涉案物品价格认定结论书,证明被盗物品的价值。(五)证人证言1、证人严某的证言,证明2017年2月6日8时许,黄河迎宾馆拍摄基地二楼北侧四个房间铁皮柜里的数码照相机和一些照相用的闪光灯等设备都被盗了,铁皮柜被撬,院内西北角的一辆自行车不见了,被盗的有佳能相机11部(带电池),佳能镜头49个(定焦、变焦、长焦),适马镜头(定焦)2个,佳能电池3块,内存卡10个。2、证人魏某的证言,证明2017年2月6日6点左右,魏某发现有一名男子在蒙娜丽莎店大门左侧的大树旁边站着,身旁有一辆自行车,车后座上面放着一个大纸箱子,上面还放着一个背包、一个编织袋。该男子称自己是店内员工还称向食堂杨师傅找编制袋。9点左右魏某知道店内被盗。3、证人杨某的证言,证明2017年2月6日早上7点,杨某发现伙房门口放装馒头的塑料泡沫箱不见了,里面装的馒头在地上一个褥子上面放着。后来我才知道当天晚上基地被盗了。4、证人陈某的证言,证明2月6日8时许,陈某上班时听说公司被盗了,后发现其放在公司的自行车也被盗了。后来在文化路北四环向东300米左右路南绿化带旁的小树林里找到了被盗的山地自行车,该车系50元购买的旧自行车。(六)被告人张涛涛的供述,证明2017年2月6日5时许,其购买作案工具,携带工具到郑州市惠济区黄河迎宾馆蒙娜丽莎婚纱摄影基地,翻窗进入该基地二楼后,在四个房间内共盗窃佳能相机11台(带电池),相机镜头51个,相机电池3块、内存卡10个,将这些物品存放在自己的住处一部分,存放在自己的蒙迪欧轿车后备箱一部分,均已被公安机关查获。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涛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张涛涛所犯盗窃罪,应当在上述规定的量刑幅度内予以量刑。在量刑时综合考虑以下情节:1、被告人张涛涛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2、得到被害单位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3、系初犯、偶犯,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涛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7日起至2021年7月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赃款发还被害人(已发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申建贞人民陪审员  郭新营人民陪审员  李亚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吕艳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