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民辖终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常州超徽电子有限公司、湖北奥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常州超徽电子有限公司,湖北奥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民辖终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州超徽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郑陆镇羌家村顾家头***号。法定代表人夏三高,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奥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先锋路**号。法定代表人熊华灵,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常州超徽电子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2017)鄂0505民初11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常州超徽电子有限公司又以“双方已达成了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5月25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常州超徽电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常州超徽电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峡代理审判员 李 丹代理审判员 陶霄溶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王彩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