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124执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程胜、邱建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铅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铅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胜,邱建波,邹剑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24执21号申请执行人程胜,男,1973年3月1日出生,汉族,上饶县人,本科文化,教师,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被执行人邱建波,男,1975年1月5日出生,汉族,铅山县人,本科文化,教师,住江西省铅山县。被执行人邹剑琴(系邱建波妻子),女,197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铅山县人,大专文化,教师,住江西省铅山县。申请执行人程胜与被执行人邱建波、邹剑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本院作出的(2016)赣1124民初968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邱建波、邹剑琴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程胜借款82,4000元,承担执行费10,640元。经调查被执行人邱建波、邹剑琴房产、车辆、存款等财产信息,被执行人邱建波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铅山县支行的工资账户(账号62×××62)、邹剑琴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铅山县支行的工资账户(账号62×××61)已被另案冻结。被执行人邱建波、邹剑琴共同所有的铅山县河口镇城南天赐家园28栋一套商品房(铅房权证第××号)已被另案查封,暂时无法处置,两被执行人已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此外两被执行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下落不明。经合议庭合议认为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本院对两被执行人财产处置变现后恢复执行,参与执行分配。审判长 祝正刚审判员 詹润鸿审判员 谭殿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梦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