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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4执恢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杜喜军与被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喜军,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4执恢533号申请执行人杜喜军,男。被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申请执行人杜喜军与被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30日作出(2011)莲民二初字第00560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杜喜军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5884元,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现已按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将案款5884元打至我院账户。因本案系恢复案件,执行费已在执行中缴纳,现我院已将案款5884元发放给申请人,申请人杜喜军也已出具收条,并在执行笔录中确认本案已执行完毕,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1)莲民二初字第00560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执行。审判员  袁博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耿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