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411民初1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抚顺市顺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纯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抚顺市顺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纯岩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411民初1338号原告:抚顺市顺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抚顺市顺城区。法定代表人:曹殿君,系该单位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曾雯娜,系该单位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袁赫男,系该单位职员。被告:李纯岩,男,197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新抚区。原告抚顺市顺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纯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来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处分,且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已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负担1650元。审判员 李 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苗伟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