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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22民初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甲与被告邱某甲、范某甲、邱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邱某甲,范某甲,邱某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22民初336号原告:李某甲,女。被告:邱某甲,男。被告:范某甲,女。被告:邱某乙,男。原告李某甲与被告邱某甲、范某甲、邱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李某甲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55元,财产保全费864元,合计1819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审 判 长  李佳军人民陪审员  李岳军人民陪审员  李兴旺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宁附: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