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22执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聂兴海申请执行赖淼波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聂兴海,赖淼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22执425号申请执行人:聂兴海,男,1946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盐边县桐子林镇。被执行人:赖淼波,男,197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盐边县仁和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聂兴海于被执行人赖淼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聂兴海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08.13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聂兴海与被执行人赖淼波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裁定如下:终结(2010)盐边民初字第451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黎祥有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清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