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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22执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聂兴海申请执行赖淼波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聂兴海,赖淼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22执425号申请执行人:聂兴海,男,1946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盐边县桐子林镇。被执行人:赖淼波,男,197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盐边县仁和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聂兴海于被执行人赖淼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聂兴海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08.13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聂兴海与被执行人赖淼波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裁定如下:终结(2010)盐边民初字第451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黎祥有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清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