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902执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陈秀芬与王明同居关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秀芬,王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902执290号申请人:陈秀芬,女,1973年2月10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本市新兴区新城街道五委3组。被执行人:王明,男,1976年12月22日生,汉族,新建煤矿二采区工人,现住本市新兴区新城街。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陈秀芬与被执行人王明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04月18日立案执行,2017年04月2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高消费令。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明已履行完毕给付义务。申请人陈秀芬于2017年06月01日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0902民初56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尹凤岐代理审判员 : 杨 柳代理审判员 :姜飞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李亚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