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826民初18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邹某某与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某,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6民初1854号原告:邹某某。被告: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邹某某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邹某某承担。审判员  刘自立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崔 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