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6民初18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邹某某与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某,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6民初1854号原告:邹某某。被告: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邹某某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邹某某承担。审判员 刘自立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崔 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