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3民初29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李万超与孙凌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万超,孙凌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3民初2904号原告:李万超,男,1991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云峰,天津众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凌威,男,195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学生,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月东,天津满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受理原告李万超与被告孙凌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刘婧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万超于2017年6月1日以被告已还清欠款及利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李万超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万超撤回对被告孙凌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万超担负。审判员 刘 婧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裴忠静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