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84民初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湖北襄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易付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襄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易付琴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84民初378号原告:湖北襄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城市楚都大道6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84676474724N。法定代表人:张德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飞,该公司法务。被告:易付琴,女,196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私营业主,住宜城市,现住在宜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爱华,湖北宜城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钧(易付琴丈夫),男,196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靖江市,现住在宜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襄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易付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襄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北襄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襄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60元,减半收取2980元,由原告湖北襄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罗学玲人民陪审员 王秀蓉人民陪审员 曾恒翔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王雪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