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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3执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德州陵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光坡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州陵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光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3执336号申请执行人德州陵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德州市陵城区。被执行人杨光坡,男,汉族,1976年5月出生,住德州市陵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2015)陵商初字第5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杨光坡名下的银行存款30000元至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康照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高 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