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02民初3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丰田信用社与李红梅、杨德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丰田信用社,李红梅,杨德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02民初3160号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丰田信用社,住所地:通辽市科尔沁区丰田镇内。负责人:牛占军,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晓龙,男,1976年2月26日出生,蒙古族,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丰田信用社职工,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施介三委*组*号希望,公民身份号码:×××。被告:李红梅,女,198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杨德彬,男,1984年8月7日出生,蒙古族,现住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丰田信用社与被告李红梅、杨德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丰田信用社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0元,由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丰田信用社负担。审 判 员 图布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代 冬 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