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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9民初30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3067王建国与沈建新、徐桂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国,沈建新,徐桂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3067号原告王建国。委托代理人陈小勇。被告沈建新。被告徐桂香。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国与被告沈建新、徐桂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建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顾伟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徐秋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