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9民初30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3067王建国与沈建新、徐桂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国,沈建新,徐桂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3067号原告王建国。委托代理人陈小勇。被告沈建新。被告徐桂香。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国与被告沈建新、徐桂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建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顾伟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徐秋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