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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1刑初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尤彬彬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彬彬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321刑初365号公诉机关怀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尤彬彬,男,199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2017年5月18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怀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当日由怀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怀远县看守所。怀远县人民检察院以怀检刑诉(2017)3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尤彬彬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怀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若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尤彬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怀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尤彬彬无证饮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两轮摩托车,在怀远县褚集镇境内沿X046线顺河路段行驶时发生交通事故被查获。经安徽大禹司法鉴定所检验,尤彬彬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0.38mg/100ml。怀远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尤彬彬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为证明指控事实成立,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书证、鉴定意见等证据。起诉认为,被告人尤彬彬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尤彬彬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尤彬彬无证饮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两轮摩托车,在怀远县褚集镇境内沿X046线顺河路段行驶时发生交通事故被查获,案发。安徽大禹司法鉴定所检验,尤彬彬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0.38mg/100ml。怀远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尤彬彬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尤彬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陶某陈述、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当事人血样提取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安徽大禹司法鉴定所皖大禹司鉴[2016]毒检字第352号鉴定意见、怀远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病历、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尤彬彬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尤彬彬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综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尤彬彬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已缴纳,上缴国库)。(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8日起至2017年6月1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员 王志宏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法官助理 陈 娟书 记 员 缪 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