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25执148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西安路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陕西秦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路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陕西秦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25执148号之五申请执行人:西安路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喜春,董事长。被执行人:陕西秦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3811294。法定代表人:佟肖,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路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秦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完全履行了民事调解协议规定的义务,此案全部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125执14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罗瑞谋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放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