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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5刑初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贾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105刑初444号公诉机关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贾某,无业。2006年1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09年10月17日刑满释放。2017年2月8日��涉嫌犯盗窃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经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以并小检公刑诉[2017]4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胜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30日23时许,在太原市小店区平阳路西一巷紫竹苑小区内,被告人贾某趁41号楼1单元101室家中无人之际,使用撬棍将窗户防护栏撬开后进入家中,盗窃家中的一台苹果mini平板电脑、一部华为mate7手机。经依法鉴定,被盗平板电脑价��人民币1000元、被盗华为手机价值人民币500元。上述被盗物品均已追归被害人。2017年1月30日23时许,在太原市小店区平阳路西一巷紫竹苑小区内,被告人贾某趁41号楼1单元401室家中无人之际,使用撬棍将房门撬开进入家中,盗窃家中的一部单反相机、一部苹果4S手机、一张面值1000元的美特好购物卡、两块手表、一个檀木笔筒、三套外币纪念币等财物。经依法鉴定,被盗相机价值人民币4228元、被盗苹果手机价值人民币200元。上述被盗物品均已追归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贾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报案材料及陈述笔录、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赃物照片、作案工具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被告人供述及其户籍证明等证据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692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贾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贾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8日起至2018年2月7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玉平人民陪审员  冯丽丽人民陪审员  陈丽爱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赵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