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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6民初1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陈现卿与河南汝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蔡店支行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现卿,河南汝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蔡店支行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6民初1113号原告:陈现卿,男,1960年5月12日生,汉族,住汝阳县。被告:河南汝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蔡店支行,地址,汝阳县蔡店乡蔡店街。负责人:田向阳。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现卿诉被告河南汝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蔡店支行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日以被告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诉讼主体错误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陈现卿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现卿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陈现卿承担。审判员  丁乐利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员葛林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