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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3执2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何艳丹、林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艳丹,林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23执21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何艳丹,女,199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被执行人:林祥,男,198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现住福建省罗源县,申请执行人何艳丹与被执行人林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罗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123民初100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本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于2017年2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175000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同时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林祥有罗源县罗源湾滨海新城罗盛苑15#楼1403单元的房产,该房产已被本院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林祥所有的罗源县罗源湾滨海新城罗盛苑15#楼1403单元的房产进行评估、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榕武执行员  郑立嵩执行员  张章武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孔晓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