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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02民初2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兰义与贾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义,贾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702民初2280号原告:兰义,男,1951年7月1日生,汉族,现住前郭县。被告:贾文,男,1973年8月16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原告兰义诉被告贾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兰义到庭参加诉讼,贾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兰义诉称:2015年被告购买原告打捆机一台,价值11.5万元,后被告给付10000元,尚欠105000元给原告出具还款承诺书,被告没有按期还款。故起诉要求被告立即给付打捆机尾欠款105000元。贾文未出庭未答辩。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所诉一致。另查明:原告申请保全支付保全费52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原告已经依约给付打捆机,被告应当依约付款,所以原告的请求合法,本院应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贾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给付原告兰义打捆机款10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00元、保全费520元均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贾志忠人民陪审员  高洪梅人民陪审员  张凤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红格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