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2民初1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庄志华与杜锡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志华,杜锡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冀0982民初1451号原告庄志华。被告杜锡波。原告庄志华诉被告杜锡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一、被告杜锡波于2017年7月15日前给付原告庄志华借款70000元。二、双方无其他纠纷。本案受理费775元,由被告杜锡波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素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 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