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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2民初1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庄志华与杜锡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志华,杜锡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冀0982民初1451号原告庄志华。被告杜锡波。原告庄志华诉被告杜锡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一、被告杜锡波于2017年7月15日前给付原告庄志华借款70000元。二、双方无其他纠纷。本案受理费775元,由被告杜锡波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素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 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