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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05执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大红鹰布业与被执行人阮荣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红鹰布业,阮荣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青0105执2号申请执行人大红鹰布业。经营者徐东良,男,汉族,1967年6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阮荣鹏,男,汉族,1983年1月3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红鹰布业与被执行人阮荣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阮荣鹏承诺于2017年5月31日前支付申请人大红鹰布业500元,剩余款项从2017年6月份起每月30日前支付1000元,截止2017年12月30日前累计支付7700元,逾期按强制执行数额执行。因履行周期较长,无法在执行期限内履行完毕。故应该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2016)青0105民初2146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夏 方审判员 敖 敏审判员 强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马静兆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