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4执108号之八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宁万喜与同小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万喜,同小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4执108号之八申请执行人宁万喜,男,汉族,初中文化,住陕西省合阳县新池镇,农民。被执行人同小娟,女,汉族,初中文化,住陕西省合阳县慧宁府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万喜与被执行人同小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同小娟存款1000元,缴纳执行费467元,给付申请执行人宁万喜533元后,经查被执行人同小娟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宁万喜亦无法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尚有50000元及利息和诉讼费212元未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2017)陕0524执10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雷 宏审判员 王福林审判员 王俊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范 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