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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3执3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彭昌申与张建福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昌申,张建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3执3535号申请执行人:彭昌申。被执行人:张建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彭昌申与被执行人张建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西峡县人民法院(2016)豫1323民初19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03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彭昌申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要求撤回对被执行人张建福的执行,经我院审查,申请人彭昌申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1323民初199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雷审判员 何洪豪审判员 袁占奎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饶继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