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882民初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潘妹某与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雷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82民初441号原告:潘某,女,198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雷州市。被告:曹某,男,197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家庭住址广东省雷州市。现在雷州市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诉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某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潘某负担。审判员 苏昌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林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